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執事聲,31,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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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1號
異 議 人 陳炳昱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郭泰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75222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異議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

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準用。

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7522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同年11月30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法定期間內對原裁定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現罹有肝癌、直腸癌及白內障等疾病,目前無工作,醫療及生活上均賴保單之保險給付支應,堪認保險契約中關於醫療、住院、生活照顧及疾病等相關保險事故之保險給付均已實現,原裁定大可函詢保險公司就保險契約一一詳加說明,始足認異議人所有保險契約內容是否為維持生活或醫療所必需,惟原裁定僅要求異議人陳報說明,卻未依法函詢保險公司,未充分確保債務人生活及醫療之權益,有違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比例原則。

又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並未限定僅「現在」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者,始不得強制執行,原裁定解釋該條規定係就「現在」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者,始不得強制執行,有違法之嫌,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

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1項、第2項、第112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經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其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除債權人行使別除權者外,應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並通知債權人,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第7款亦有明文。

四、經查:㈠相對人前聲請本院強制執行相對人於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公司)之保單,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2年度司執字第7522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於112年5月30日核發扣押命令,禁止異議人收取對全球人壽公司、南山人壽公司及新光人壽公司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及解約金債權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為其他處分,全球人壽公司、南山人壽公司及新光人壽公司亦不得對異議人清償。

經全球人壽公司、南山人壽公司及新光人壽公司函覆本院扣得異議人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保單,預估保單解約金各如附表所示。

嗣本院將上開扣押結果轉知異議人及相對人表示意見,相對人最終請求終止如附表編號6、7、9所示保單,異議人則具狀聲明異議,主張其罹患肝癌、直腸癌及白內障等疾病,該等保單係維持其生活所必需,嗣經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就附表編號6、7、9保單之聲明異議,至附表其餘保單則不予解約換價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屬實。

㈡查本件異議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裁定異議人自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是異議人既已開始清算程序,除別除權之債權人行使別除權外,應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本件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並未行使別除權,故相對人就附表編號6、7、9保單所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其後所應進行之流程應由執行法院為之,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司法事務官另為適當之處理。

五、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附表: 編號 保單號碼 保險公司/保單名稱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1 H0000000 全球人壽(原國華人壽) 安家保本終身壽險 30,012元 2 H0000000 全球人壽(原國華人壽) 安家保本終身壽險 42,776元 3 H0000000 全球人壽(原國華人壽) 安家保本終身壽險 38,403元 4 C0000000 全球人壽(原國華人壽) 定期終身壽險 89,483元 5 Z000000000 南山人壽 康福六年期繳費終身壽險 70,941元 6 Z000000000 南山人壽 康福六年期繳費終身壽險 70,937元 7 Z000000000 南山人壽 康樂限期繳費終身壽險 414,901元 8 Z000000000 南山人壽 康寧終身壽險 74,580元 9 AGG0000000 新光人壽 防癌終身壽險 135,141元 10 ATN0000000 新光人壽 吉祥如意終身壽險 541,0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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