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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0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BUI YEN THUY PHUONG)間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原告起訴狀譯本(譯成被告得以瞭解之越南文),俾利本件訴訟之進行,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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