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婚,89,2024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8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六日結婚,被告於同年七月一日入境我國,同住於○○市○○區○○街○○○號,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兩造夫妻共同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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