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家補,7,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13年度家補字第8號
113年度家補字第9號
原 告 陳賢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琮皓、莊書雯、張敏玲、林易萱等間確認親屬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以各別案號分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每案件各新臺幣(下同)3,000元,共有三案件。

二、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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