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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霈萱
相 對 人 吳帛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核發之111年度家護字第42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延長貳年。
理 由
一、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2 年以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核發111年度家護字第427號通常保護令,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即將屆滿。
惟於保護令有效期間之111年6月22日,相對人透過「歡歌」APP通訊軟體,傳訊辱罵聲請人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聲請人提出刑事告訴後,相對人依舊有傳訊予聲請人,雖聲請人將APP的防騷擾機制打開後便不會收到相對人之訊息,惟聲請人發現相對人仍會前往其的APP版面,是聲請人仍有繼續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延長原核發之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因前受相對人家庭暴力之不法侵害,向本院聲請核發保護令,經本院於111年6月21日核發111年度家護字第42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在案,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於該保護令期間,因相對人行為仍未改善,聲請人聲請延長保護令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保護令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保護令期間內之113年3月12日具狀聲請延長保護令,有聲請狀1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頁),是聲請人之聲請應屬合法。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透過「歡歌」APP通訊軟體,傳訊辱罵聲請人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聲請人提出刑事告訴後,相對人依舊有傳訊予聲請人並出現在聲請人的APP版面等情,業據其於本院審理中指述甚詳,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845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025號起訴書、兩造對話截圖、聲請人歡歌APP版面截圖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頁到第13頁、第27頁至第37頁)。
而相對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爭執,應認聲請人主張為真正。
本院審酌全情,認聲請人受有相對人家庭暴力行為之不法侵害,及其日後仍可能因有繼續遭受相對人不法侵害之危險等情應屬真實。
㈢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目的在於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其立法精神乃在保護處於家庭暴力危險中之被害人免受家庭暴力行為之傷害。
本件聲請人既已遭受相對人為上述不法之侵害,且有繼續遭受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已經認定如前,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於法洵屬有據,又審酌本件家庭暴力發生之原因、相對人所施暴力行為之態樣、相對人行為之特質、家庭暴力情節之輕重、聲請人所受侵害之程度等一切情事,認應延長2年為適當,藉以約束相對人之行為,保護聲請人免遭受相對人身體或精神之不法侵害。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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