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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98號
原 告 泓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月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賴怡馨律師
汪自強律師
吳禹萳律師
林正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利和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請求本金為新臺幣(下同)2,474,920元,加計原告請求自民國113年1月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24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共計7,77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482,696元(計算式:2,474,920元+7,776元=2,482,6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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