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抗,123,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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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23號
抗 告 人 侯宗仁

相 對 人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本院所為113年度司票字第43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

次按本票執票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另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56年台抗字第714號裁定意旨參照)。

而關於本票之票款請求權有無罹於時效而消滅之事項,因涉及請求權時效有無中斷、如何計算等事實而待調查認定,並非單由票面外觀之形式上記載即得判斷,以非訟事件程序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既無確定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此時效消滅之抗辯應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抗辯,應非裁定法院所得審酌之事項,且非訟事件之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抗告人提出時效抗辯,相對人或亦有時效中斷事由而不及主張,有礙其防禦之實施,故抗告法院不得審酌其時效抗辯,系爭本票上必要記載事項如已具備,其付款期限並已屆至者,則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當,抗告法院應裁定駁回抗告(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之研討結果參照)。

二、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9紙(下合稱系爭本票),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原裁定以其聲請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三、抗告意旨略為:原裁定雖以相對人陳明於民國109年1月1日為付款之提示,並以票據文義性之外觀解釋原則與客觀解釋原則,經核於法並無違背,准許相對人之聲請。

惟系爭本票上所記載之發票日及到期日距今均已超過3年,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系爭本票之票據上權利均已因時效而消滅,該事實自系爭本票之外觀即望即知,是原裁定仍為准許相對人本件之聲請,似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法院就本票裁定事件僅就本票是否具備形式要件而為審查,本件原法院依非訟事件程序審查,認系爭本票已符合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而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經核並無違誤。

抗告人雖以前詞為時效抗辯,然抗告人此部分主張無論屬實與否,均屬實體上之爭執,尚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依首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確認訴訟以資解決,以免混淆非訟形式審查與實體權利得否行使認定之分際。

從而,原裁定予以准許強制執行,並無違法,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呂俐雯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4354號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票據號碼 1 107年1月15日 500,000元 107年1月30日 109年1月1日 TH0000000 2 107年1月15日 500,000元 視為未記載 109年1月1日 TH0000000 3 107年3月23日 280,000元 107年10月31日 109年1月1日 TH0000000 4 107年8月3日 20,000元 107年8月18日 109年1月1日 TH0000000 5 107年9月17日 20,000元 107年9月30日 109年1月1日 TH0000000 6 108年1月8日 300,000元 108年6月30日 109年1月1日 TH0000000 7 108年1月24日 200,000元 108年4月30日 109年1月1日 TH0000000 8 108年1月31日 100,000元 108年6月30日 109年1月1日 TH0000000 9 108年4月9日 223,500元 108年6月30日 109年1月1日 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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