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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張素份
代 理 人 蕭仁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憑,而依卷附資料,聲請人起訴有無理由,仍待調查認定,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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