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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王建宇
代 理 人 陳學驊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黃奕睿即群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1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13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主張具特殊境遇家庭身分,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等情,已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及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以為釋明,復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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