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救,996,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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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996號
聲 請 人 陳芷淳

代 理 人 施泓成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九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3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36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核准予全部扶助在案等情,已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以為釋明,復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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