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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38號
聲 請 人 余宗澤即財團法人生活品質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生活品質文教基金會間聲請變更章程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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