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法,66,2024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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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66號
聲 請 人 王賜明即財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大自在佛乘學會之清
算人



相 對 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大自在佛乘學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定有明文。

再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定。

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

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

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業務不振,經股東臨時會會議決議解散,並選任伊為清算人,經報請內政部以民國113年3月13日台內社團字第112005942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爰依公司法第83條、第326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78條規定,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業已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檢附社會團體解散申報表、主管機關內政部上開核准解散登記函影本、相對人章程、理監事名冊、全體會員名冊、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112年12月16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委託書、會議解紀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及身分證件正反面影本、相對人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基金收支表、財產目錄、相對人刊登公告之報紙3份等件為憑,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屬適法,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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