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法,79,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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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79號
聲 請 人 林振木即財團法人友好公益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友好公益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友好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友好公益基金會原捐助章程第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

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友好公益基金會之董事長,原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決議修正,爰依民法第62條聲請變更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即刪除財團法人友好公益基金會原捐助章程第12條部分,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財團法人友好公益基金會第21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會議簽到單、變更後捐助章程、原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在卷足稽,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其他部分僅為條次變更,均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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