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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李瑞賢即財團法人天仁茶藝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
代 理 人 劉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仁茶藝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天仁茶藝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天仁茶藝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係於民國73年5月24日經教育部(七三)高19720號函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6冊第41頁第1062號)。
茲因該財團法人前經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文化部113年4月17日文綜字第113007769號函、財團法人天仁茶藝文化基金會112年12月22日第14屆第6次董事會議事錄、修正前之捐助章程、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天仁茶藝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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