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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陳添壽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
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之董事長,章程經董事會決議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業據提出農業部113年4月17日農授漁字第1130708368號函、第18屆第2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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