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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另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1,000元,及補正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須包含財產目錄、收入數額、必要支出數額,詳細格式、內容於司法院官網上皆有例稿供聲請人下載,聲請人應自行填載或尋求法律專業人士之協助)。
2.「最近1個月」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3.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4.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5.聲請人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並陳報有無以自己名義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之保險契約。
若有,應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自聲請前2年迄今有無變更要保人或保單質借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保單或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亦請註明。
6.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並陳報其名下有無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
若有,應提出最近2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相關證明文件(如為網路帳戶,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畫面及歷次交易明細之列印資料);如無,亦請註明。
二、關於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所開設之帳戶
1.聲請人應提出其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其內容應包含:各該存摺完整清晰之「存摺封面」,及自民國111年3月29日起至陳報日止之「存摺內頁明細」(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畫面,及歷次交易明細之列印資料)。
2.聲請人應具狀說明前述存摺交易明細中,自111年3月29日起至陳報日止之各筆存款之:
①資金來源(注意:此為認定是否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及聲請人是否構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理第133條不免責事由所需資料,聲請人務必說明其存款之資金來源,以避免核定固定收入時遭重覆計算)。
②花費用途,並提出足資證明花費用途之證明資料。
三、關於聲請人收入部分
1.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迄今曾任職於何單位、工作地點、職業類別、工作或收入性質及內容、平均每月薪資或收入(包含執行業務所得、獎金、佣金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在職證明書、薪資切結書等)。
★若有薪資單,應至少提出近半年之薪資單
2.若聲請人現無固定工作而以打零工維生,請提出記載估算每月平均收入之切結書(應提出切結書「正本」,勿用影本代替)。
3.如聲請前2年內無收入,應說明無工作收入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非自願離職證明等)。
四、聲請人曾否向勞保局或其他政府機關(如社會局、中山區公所、萬華區公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請領任何給付(如勞工退休金、失業/傷病/失能給付等)或補助、津貼(如急難或紓困補助、住宅租金補助、低收入戶生活津貼等)?如有,請領之期間(日)、金額各為何?係以何方式請領(如為匯款,請說明匯入帳戶帳號;
如為開票,請說明票號;
如為領現,請說明由何人具領)?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如機關補助公文、補助款申請書函
、受補助存摺影本(應附完整清晰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等】;如無,亦請註明。
★若有領取兒少類補助,請另外單獨計算取得之兒少補助金額。
五、關於聲請人之財產變動狀況:
1.聲請人應說明其於:①聲請開始前2年及②聲請開始後至陳報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但不限於辦理保單質借、將保單解約並領取解約金等),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2.若為保單質借,應說明係以何張保單質借,並提出補正該筆債務之債權表。
3.若係將保單解約並領取解約金,應說明係將何張保單解約、所得價值準備金額、匯至何金融機構帳戶,及提出該帳戶存摺影本(其內容應包含該存摺完整清晰之「存摺封面」,並於「存摺內頁明細」中標註該筆匯入紀錄)。
並提出補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4.若財產狀況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到院。
六、關於聲請前2年內之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應陳報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房租、膳食費、交通費、電話網路費、水電瓦斯費等)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說明下列事項:
1.聲請人陳稱其現居住於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應說明為何未將戶籍遷至系爭房屋之原因?又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並應提出戶籍地房屋(台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5)最新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2.系爭房屋是否係向他人承租?若是,每月房租若干?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如租賃契約書、水電瓦斯費繳費單、房租匯款紀錄等)。
若非租屋居住,聲請人應提出系爭房屋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並說明聲請人係基於何法律關係居住於系爭房屋。
3.聲請人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間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電瓦斯費等) ?如未分攤,其原因為何?
4.聲請人是否主張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逕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臺北市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分別為23,579元)計算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若債務人主張依此計算每月之必要支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之規定,即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上述第1、2點事項)。
七、聲請人自承現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78317號執行事件強制執行中,請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至少應說明執行債權人、執行債權、目前執行進度(包括但不限於:有無扣薪及每月扣薪之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之扣押命令)。
八、聲請人應說明除其所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等債權人外,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應陳報所欠債務之債權人名稱、債務種類(如本票、借貸或保證)、債務內容(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金額)、債務有無擔保權或優先權、自何時起無法清償、現是否訴訟或強制執行中(如有,請陳報繫屬之法院及案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匯款紀錄、抵押權設定契約等);如無,亦請註明。
★債權人若有變更,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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