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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余美鳳
代 理 人 黃傑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另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1,000元,及補正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最近1個月」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2.聲請人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並陳報有無以自己名義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之保險契約。
若有,應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自聲請前2年迄今有無變更要保人或保單質借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保單或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亦請註明。
3.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並陳報其名下有無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
若有,應提出最近2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相關證明文件(如為網路帳戶,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畫面及歷次交易明細之列印資料);如無,亦請註明。
二、關於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所開設之帳戶
1.聲請人應提出其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其內容應包含:各該存摺完整清晰之「存摺封面」,及自民國111年4月9日起至陳報日止之「存摺內頁明細」(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畫面,及歷次交易明細之列印資料)。
2.聲請人應具狀說明前述存摺交易明細中,自111年4月9日起至陳報日止之各筆存款之:
①資金來源(注意:此為認定是否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及聲請人是否構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理第133條不免責事由所需資料,聲請人務必說明其存款之資金來源,以避免核定固定收入時遭重覆計算)。
②花費用途,並提出足資證明花費用途之證明資料。
三、關於聲請人薪資收入部分
1.聲請人現仍否任職於六條海產有限公司?若是,應說明平均每月薪資或收入(包含執行業務所得、獎金及佣金等),及領取前述薪資或收入之方式(如為匯款,至少應陳報匯入何金融機構帳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勞動契約、在職證明書、薪資單等)。
★若有薪資單,應至少提出近半年之薪資單
2.若否,亦應說明現任職於何單位、工作或收入性質及內容、平均每月薪資或收入(包含執行業務所得、獎金及佣金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勞動契約、在職證明書、薪資單等)。
3.聲請人除於六條海產有限公司擔任臨時工外,有無其他兼職工作?若有,亦應說明如第1點所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曾否向勞保局或其他政府機關(如社會局、文山區公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請領任何給付(如勞工退休金、失業/傷病/失能給付等)或補助、津貼(如急難或紓困補助、住宅租金補助、低收入戶生活津貼等)?如有,請領之期間(日)、金額各為何?係以何方式請領(如為匯款,請說明匯入帳戶帳號;
如為開票,請說明票號;
如為領現,請說明由何人具領)?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如機關補助公文、補助款申請書函、受補助存摺影本(應附完整清晰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等】;
如無,亦請註明。
五、關於聲請人之財產變動狀況:
1.聲請人應說明其於:①聲請開始前2年及②聲請開始後至陳報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但不限於辦理保單質借、將保單解約並領取解約金等),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2.若為保單質借,應說明係以何張保單質借,並提出補正該筆債務之債權表。
3.若係將保單解約並領取解約金,應說明係將何張保單解約、所得價值準備金額、匯至何金融機構帳戶,及提出該帳戶存摺影本(其內容應包含該存摺完整清晰之「存摺封面」,並於「存摺內頁明細」中標註該筆匯入紀錄)。
並提出補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4.若財產狀況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到院。
六、關於聲請前2年內之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應陳報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房租、膳食費、交通費、電話網路費、水電瓦斯費等)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說明下列事項:
1.聲請人陳稱其現居住於台北市○○區○○路0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應說明為何未將戶籍遷至系爭房屋之原因?又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並應提出戶籍地房屋(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最新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2.聲請人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間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電瓦斯費等) ?如未分攤,其原因為何?3.承上,聲請人應陳報同住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等之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其內容應包含:各該存摺完整清晰之「存摺封面」,及自111年4月9日起至陳報日止之「存摺內頁明細」)。
★若因故無法提出同住之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應陳報同住者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4.聲請人自陳每月須支出交通費1,000元,應說明下列事項:⑴聲請人現以何交通工具代步?
⑵如為自駕,請提出所使用車輛之行車執照,及足資證明前述交通費之相關資料(如加油站統一發票等)。
⑶如係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請說明使用何種大眾交通工具、通勤起訖站別,及足資證明前述交通費之相關資料(如回數票或定期票收據等)。
5.聲請人是否主張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逕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臺北市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分別為23,579元)計算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若債務人主張依此計算每月之必要支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之規定,即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若主張依此計算每月之必要支出,仍應說明第1、6點
6.聲請人自陳於本件聲請前2年之收入總額為339,321元,而必要支出費用為881,592元,顯已入不敷出,聲請人應說明其所得不足支付必要支出及扶養費部分係如何支應,並提出相關資料。
若係由他人資助,應提出資助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地址及足資證明資助事實之相關資料。
七、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主張須扶養謝黃梅子,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應提出謝黃梅子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收入相關證明、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其內容應包含:完整清晰之「存摺封面」,及自111年4月9日起至陳報日止之「存摺內頁明細」)。
2.應說明謝黃梅子是否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2款或第1115條第7款,且有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例如:謝黃梅子已無其他先順位之扶養義務人之相關證明、如聲證15之資料)。
3.應說明謝黃梅子現有無工作?若有,現任職於何單位、工作或收入性質及內容、平均每月薪資或收入(包含執行業務所得、獎金及佣金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薪資單、薪資切結書等);如無,亦請註明。
4.應說明謝黃梅子有無以自己名義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之保險契約。
若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保單或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亦請註明。
5.應說明謝黃梅子有無向勞保局或其他政府機關(如社會局、區公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領取任何補助或津貼【如勞工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三節慰問金、(緊急)生活扶助、租金補貼等】?並應提出所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補助款申請書函、補助款匯入帳戶之存摺影本(內容應包含完整清晰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明細應補登至最近期資料】;如無,亦請註明。
6.若有其他同順位之扶養義務人,應陳報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決定扶養費用之分擔比例、聲請人所分擔之金額,並提出除聲請人以外之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收入相關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若無其他扶養義務人,亦請註明。
★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應陳報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7.應說明謝黃梅子現居地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瓦斯費繳費單等)。
8.應陳報謝黃梅子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之細項(如膳食費等)、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
或是否主張謝黃梅子之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逕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
(臺北市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分別為23,579元)(新北市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分別為19,680元)八、聲請人應說明除其所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等債權人外,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應陳報所欠債務之債權人名稱、債務種類(如本票、借貸或保證)、債務內容(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金額)、債務有無擔保權或優先權、自何時起無法清償、現是否訴訟或強制執行中(如有,請陳報繫屬之法院及案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匯款紀錄、抵押權設定契約等);如無,亦請註明。
★債權人若有變更,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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