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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4號
抗 告 人 王偲豪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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