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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李日傑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淑芬
原 告 李劉月娥
李志宏
李志恩
李志文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佳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幼貞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451,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2,0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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