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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環遊市西華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瑞振
訴訟代理人 劉一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嗣強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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