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補,19,20240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和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4,6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 陳薇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