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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和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旺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李珮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煥天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3879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明,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92,408元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92,4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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