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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翔天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鼎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氣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244,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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