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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楊政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子怡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先位聲明:⒈被告應各自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蘇子怡、王昭濱、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道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⒊被王道公司應將刊載於CTWANT新聞網站上之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56892,及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56893報導(下合稱系爭報導)刪除。
⒋被告就系爭報導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㈡備位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蘇子怡、王昭濱、王道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⒊被告王道公司應將刊載於CTWANT新聞網站上之系爭報導附有原告肖像之照片刪除,並刪除系爭報導標題中「極惡房客」、「惡男」字樣。
⑶被告就系爭報導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就原告請求金錢給付部分(即先備位聲明⒈、⒉),屬財產權涉訟事件,先備位聲明之數額總計均為60萬元,且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故此部分標的金額核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6,500元。
次就原告請求被告王道公司刪除系爭報導,或刪除系爭報導中原告照片及部分字樣(即先備位聲明⒊),核屬基於名譽權、肖像權被侵害之排除侵害方法,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請求係針對被告王道公司就2個新聞網頁各為適當處分,故應分別課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共6,000元。
再就被告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系爭報導之請求(即先備位聲明⒋),係要求被告5人每人為特定不作為,亦屬非因財產上請求,而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共15,000元。
綜上,本件裁判費應徵27,500元(計算式:
6,500元+6,000元+15,000元=27,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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