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補,252,2024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范碧琴
訴訟代理人 孫震東
被 告 中央如意園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文欽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王晨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裁判中央如意園第22(109年)、23(111年)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及撤銷。
經核前開請求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確認,應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現行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加10分之1即165萬元為各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訴訟標的價額。
前開二會議之價額合併計算為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2=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