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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蕙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醫材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聲請本院對被告等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若僅為訴訟標的金額之補字案件,不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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