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鄭淳駿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徐薇涵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