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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赫綵電腦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旭騰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昇動畫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6,3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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