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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高純德即捷興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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