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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婕汝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8,432元,原告應繳裁判費35,3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34,8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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