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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阿克斯綠色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潔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寶禮儀有限公司、廖淑惠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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