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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億0,192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萬4,7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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