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補,5,2024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瑪(ERIC HEMAR)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