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補,50,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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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遮隱姓名,全名詳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035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3,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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