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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0號
原 告 沈純均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宸帆(即被繼承人林家田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7,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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