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補,720,2024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健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大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僱工修復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萬3,1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3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