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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 告 高傳詔
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旗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資格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是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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