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補,764,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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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4號
原 告 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億0,283萬6,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萬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至原告請求起訴後利息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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