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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 告 李榮城
被 告 陳信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表三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以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法定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算及繳納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明定起訴之必備程式。
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並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要旨參照)。
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要旨參照)。
另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應由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共同起訴,並以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是以,原告代位債務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債務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倘包含債務人在內之繼承人有數人時,並應列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代位債務人即被告陳信志,訴請分割被繼承人陳烻修之遺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陳烻修如附表一所示之全部遺產於起訴時(即113年3月20日)之總價額,按被告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計算可獲得之利益為準。
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其他得以確認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交易價額之資料,本院尚無從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另參原告所提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顯示,陳烻修之繼承人尚有陳超仁、陳超乾,亦未據原告列此2人為被告,故原告實應補正是否追加上開2人為被告。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三所示事項,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附表一:(金額部分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金額 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7.36 2/30 2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21 2/30 3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09 2/30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62.81 66800/100000 5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8.63 1/1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2 1/1 7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71 1/1 8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40.47 1/1 9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2樓房屋 1/4 10 臺灣銀行公館分行 000000000000 37元 11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00000000000 2,911元 12 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00000000000000 3萬1,584元 13 彰化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00000000000000TWD 1萬841元 1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1,553元 15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00000000000 20元 16 中華郵政公司新店郵局00000000000000 39萬8,798元 17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北新分行 00000000000000 57元 1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000000000000 3元 1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00000000000000 20萬2,539元 20 彰化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55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陳超仁 1/3 2 陳超乾 1/3 3 陳信志 1/3
附表三: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 2 查報附表一所列全部遺產於起訴時(113年3月20日)之交易價額,並據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㈠不動產部分,其市場交易價額(包括但不限下列文書,如:鑑價報告、最近買賣交易金額證明文件等。
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交易價額,不得以之認定訴訟標的價額)。
㈡存款部分,依起訴時交易價額定之。
3 是否追加陳烻修之繼承人陳超仁、陳超乾為被告,如是,請補正陳超仁、陳超乾之年籍資料、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確實之住居所地址,並按正確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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