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忠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陳信忠核發支付命令,被告陳信忠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4,344,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06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