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許慧娟、張綱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許慧娟、張綱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477,558元,應繳裁判費903,3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2,89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