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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0號
原 告 陳珽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志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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