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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5號
原 告 周秋豐
被 告 郭怡伶
陳奕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0,000元(計算式:330,000元+2,8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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