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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愛席客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佑晟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被告潘怡橞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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