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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莊晏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錦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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