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補,870,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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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0號
原 告 林壽麗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被 告 林春妹
訴訟代理人 陳宣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9萬87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6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23條規定扣除原告於調解程序中繳納之5000元,尚應補繳15萬1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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