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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余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4,72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附表: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326,473 1 利息 310,661 113/2/20 113/2/21 16% 271.62 小計 271.62 請求項目2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227,787 1 利息 214,908 113/2/20 113/2/21 16% 187.9 小計 187.9 總計 554,719.52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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