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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2號
原 告 廖飛熊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2,383,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4,66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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