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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2號
原 告 聚富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思涵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
黃俊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34,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872元。
至原告另請求起訴後之利息,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法理由參照)。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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