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補,94,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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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蔡慧明
陳双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文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麗梅、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萬80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0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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